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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并不代表不用承担责任、不受处罚。在被不起诉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余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栽种的红薯被野兔破坏,私自安放捕猎夹连接报警器。在自家菜地旁非法猎捕4只野兔,全部被家人食用,未对外售卖。经鉴定,余某猎捕的华南兔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案检察官,送达《检察意见书》 2023年11月14日,该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情况,该院认为:余某捕猎数量较少、皆被家人食用、未售卖获利,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2023年11月22日,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余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就结了吗?难道余某的非法狩猎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县相关单位处理,因县相关单位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该院依据规定向县相关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余某行政处罚。县相关单位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余某作出没收狩猎装置、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余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由此可见,行刑衔接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最关键的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在检察意见书中明确违法事项、明晰处罚内容和回复期限,以减少行政职能单位推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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