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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为一己之私,谋财不择手段,悄悄当起“渔夫”,并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最终把自己“捕”进法网。 2021年3月开始,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船在赣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河鱼。自2022年以来,李某某开始在当地农贸市场公开销售捕获到的渔获物,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6921.2元。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河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该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办案过程中,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因其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示愿意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为防止生态修复“执行不能”,检察机关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时,同步提出“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供李某某选择,并诉请判令李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时有发生,切勿因个人利益或者爱好,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免引来牢狱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