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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证据能力”让被告服气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一个标的额在20万元的案件,4名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当事人,让办案法官走访了省市区三级税务机关、两次异地调取证据,通过银联、国家金库协助查案,案件终被查实,法官最终换来被告的“服气”和原告的“谢谢”。

  

  办案人:余晓婷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2024年4月16日,原告郝某、张某将被告姜某、第三人崔某诉至辽河人民法院,姜某与崔某原本是夫妻关系,本案属于两名原告与第三人崔某民间借贷纠纷衍生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崔某借款是否用于其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2021年10月13日,崔某因购买材料,向原告郝某借款共计25万元。约定期限过后,郝某多次向崔某索要,崔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9月20日,郝某及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姜某偿还借款。我在办理本案时了解到,2023年,崔某及姜某已经结束夫妻关系。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原告需要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是,根据现有的情况仅能证明原告将20万元的款项转给了崔某,至于崔某用于何处,并不清楚,而且被告姜某一直表示对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鉴于两名原告的应诉举证能力较弱,所以,我释明第三人崔某将其当时的银行流水提交法院。

  当第三人崔某将银行流水提交后,显示20万元进入其账户后,有5笔涉及近17万元进入辽宁省税务局,考虑到被告姜某是辽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原告表示在被告借款时是以公司业务需要借款,原告作为自然人也无权到税务局查证这5笔款项真实的交易目的,所以,我又利用几天时间主动依职权到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省税务局查证钱款来源和用途,但是均被告知并没有相应纳税人和账户的记录。

  我觉得可能方式方法有错误,所以再次到崔某提供流水的开户行求证,是否有更加明确的交易信息,但被告知银行出具的和崔某提交的是一致的。但是,一名有经验的银行职员给我一个线索,案涉的5笔款项均是通过POS机支付的,涉及POS机的业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辽宁公司查证。得到这个线索后,我又到沈阳联系了中国银联辽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得到了正面回复,确实可以通过银联查证流水记录,该记录指向上述钱款进入了国家金库盘锦市中心支库。所以,我最终查找到上述钱款确实是为姜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交纳了税款,将所有的证据摆出来交给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的时候,原告很感谢法院为其案件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而被告及第三人也心服口服。

  最终,确认案涉债务系被告姜某与第三人崔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为第三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深感受到“挖掘证据能力”的重要性,如果这个案子,我没有主动去调取相关证据,而仅仅是依照法律规定简单化处理,可能原告的债权不能得到更多的保障,而应该承担责任的被告姜某也会因此逃避债务。“挖掘证据的能力”也是法律的魅力,在抽丝剥茧间,才能让我们更接近事实,更好地还原事实,辨法析理、定分止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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