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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交往赠送财物,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不正当交往赠送财物,能否要回?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张莹君

  明知他人已婚仍转账、赠送财物,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不正当交往期间财物赠送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马某(男)与杜某(女,已婚)相识。2023年7月起,俩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马某向杜某转账、赠送财物。截至2023年11月,马某转账、赠送财物共计15万余元。后二人产生矛盾,杜某未与其配偶离婚,马某认为其之所以向杜某转账、赠送财物,系因杜某答应会与自己结婚。现二人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失效,杜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财。今年4月,马某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是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但马某对杜某的转账以及赠送财物是为了维持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此案法律关系应是赠与合同纠纷。

  此案中,马某在明知杜某已婚情况下,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了维持、加强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杜某给付财物及钱款,该行为有损社会公德,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马某出于与杜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向杜某赠与财产,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故马某无权主张返还案涉款项。同时,不可否认杜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相异,应受到谴责。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于非法目的向他人赠与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正常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此案中,赠与人明知受赠人已婚,仍然表达要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赠与人出于非法目的向他人赠与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13/49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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