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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者仅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维护了宁乡小伙王浩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19日,王浩经人介绍来到某公司的工厂应聘,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表上写着:进厂前3天为试工,一周内签订劳务合同,拒签劳务合同者终止一切劳务关系。 王浩在落款处签了名,但登记表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7月20日,王浩正式成为工厂碳布裁剪机预型车间的安全员,安全生产公示栏张贴了他的入职公示。公司负责人向他说明了公司管理制度,并通过工作群指派具体工作。 7月25日上午,厂长侯明在车间巡查时,发现王浩不在岗,打电话给他,被告知未设置闹钟,起晚了。王浩当日到岗后,在操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工厂立刻将他送至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王浩认为,自己受了工伤,理应拿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公司却说,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用为他购买工伤保险。 受了工伤还拿不到赔偿?王浩气不过,便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今年1月2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王浩与公司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即便如此,公司仍坚称其与王浩是劳务关系。双方争执不下,公司将王浩告上法庭。 说“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员额法官蒋双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还挺大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是否为劳动关系不由个人或单位单方面认定,应结合双方之间关于管理考核、报酬支付、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王浩2023年7月20日至24日的工资条写明,其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与绩效等,领款人处有本人签名。这说明,公司事实上对王浩存在考核管理、薪资奖惩等管理性行为。同时,王浩作为安全员,其劳动付出是工厂生产必不可少的一环。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公司与王浩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续王浩可进一步申请工伤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58/1445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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