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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以警示此类妨碍诉讼的行为,提醒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举证责任。
省二中院在受理上诉人谢某(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明确指定了举证期限。后来,谢某逾期提交了2022年12月及2023年3月其与陈某的两段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二审证据。经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能够证明该案部分事实,省二中院予以认定。结合该案其他事实,案件得以改判,谢某的上诉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经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一审立案前,并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与该案基本事实相关。而谢某在二审中才作为证据提交,影响到判决结果,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系因重大过失而逾期举证。这一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省二中院依法作出“司惩1号决定”,对谢某罚款3000元,限期缴纳。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谢某两日内主动交纳了罚款,至此该案处罚执行到位。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会不同程度妨碍诉讼秩序,或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该案例旨在唤醒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提高举证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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