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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员是安全出行的底线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期,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10月31日17时38分,马家滩中队民警在244国道185公里处查获一起交通违法行为,何某某驾驶宁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实载9人,超员1人,属于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50%以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何某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对其进行面对面教育,责令安全转运超员乘客。

  “就多一个人,问题不大吧”“一小段路,挤一挤没事的”是许多超员车驾驶人的内心独白,也是许多乘坐超员车乘客的真实想法,殊不知这样的侥幸心理之下隐患重重。

  交警提醒

  无论是哪种机动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均不能超过行驶证核载的人数。车辆超员时,车辆重心位置改变,行驶中偏移和侧翻的概率增大;特别是在转弯或紧急避让时,超员改变了制动力在各轴之间的合理分配,容易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事故。同时,超员使轮胎长期超负荷运行,胎内气压和温度均较高,与地面附着性能下降,非常容易发生爆胎等事故。车辆超员时,传动轴、车桥等部件长期超负荷运转,会发生突然断裂、抛出,进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法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11/t20241107_94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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