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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通过刑事自诉,成功拿到4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为身患重病的高某遂与丈夫李某,因小轿车被他人侵占,将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法院,控诉其犯侵占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自诉人拿到4万元赔偿款。

  2024年6月1日,自诉人高某、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被告单位海南某咨询公司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侵占其价值5.5万元的小轿车,要求法院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车辆损失等相关费用共计8.8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高某、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裁定不予受理。一审宣判后,高某、李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依法可以裁定予以维持,或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但考虑到高某患有严重疾病,急需资金治病,且目前经济拮据,追回经济损失的心情迫切,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举证证明犯罪事实,不仅费时耗力,还可能因为举证不力而无法实现诉求。

  海南二中院经多次组织双方当面调解、单独规劝,通过释之以法、晓之以理,促使双方在案件审限届满前1天自愿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同意共同赔偿高某、李某4万元,并当场转账支付履行完毕,高某、李某自愿撤回上诉并放弃对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刑事部分的指控,合议庭依法制作刑事调解书。

  至此,该案件在合议庭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相关法律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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