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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托管期间在小区内部道路被撞,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9岁女孩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与托管班老师、学生等一同穿行托管机构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毛毛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骑电动车的郭女士、经营托管班的某教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一审认定郭女士应对毛毛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某教育公司亦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判决郭女士向毛毛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辅助器械费共计3.3万余元,某教育公司根据过错程度在2.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9岁的毛毛被家长送到某小区内的托管班。一天下午,托管老师带领包括毛毛在内的多名小朋友横穿小区内部道路到另一侧的教室,穿行过程中,毛毛从道路一侧跑出,与骑电动车经过的郭女士发生碰撞,二人同时倒地。事发后郭女士陪同毛毛去医院就诊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毛毛右胫腓骨骨折。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违法行为,毛毛无违法行为,郭女士负全部责任,毛毛无责。

  郭女士表示,毛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在道路上奔跑,其监护人并未对毛毛进行合理监护,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

  某教育公司代理人表示,负责老师已事前提示了毛毛,但毛毛未听从指令,径自跑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郭女士负全责,教育公司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教育公司已经退还全部学费并安排老师上门免费辅导功课,完成了事后补偿。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上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均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综上,民事审判中应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关于郭女士的责任,首先,从监控录像显示,小区在郭女士行驶的路口设置了“禁止通行”指示牌,且道路上画有箭头提示车辆行驶方向,但郭女士未按规定方向行驶;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的情形,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驾驶非机动车时注意力分散会产生不利后果;最后,本案事故发生于居民小区内部,相较于公共场所及道路而言,其安全性较高,居民在小区内通行或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安全注意义务较于公共场所及道路可以相对放低,同时小区系居民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较为密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应负有更高的审慎驾驶义务,更应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综上,郭女士对造成毛毛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居民在相对安全的小区内部可以降低其安全注意义务,但并不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毛毛系年满9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对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有一定的认知。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其跑出前没有停顿、观察等动作,导致郭女士来不及采取刹车、躲避,毛毛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郭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时,某教育公司的一名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保护的行为,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亦未有老师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故某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结合某教育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在郭女士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后提示我们在交通活动中应遵循安全、有序、文明、绿色的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培养交通安全常识,提升文明交通素养,弘扬文明交通美德。具体到本案中,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活动人数较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需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在小区内的居民尤其是老人、孩童亦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意外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随着时代变迁,未成年人单独出游、游学的现象逐渐增多,监护人无法时刻守护在未成年人身边,因此加强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1/t20241104_1669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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