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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办手续“泡病假”,小心被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须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时履行续假手续。如在首次请病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和康复的也应及时履行续假或补假手续。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夸大病情,擅自延长休假时间“泡病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

  2010年5月,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工资为5500元/月。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刘某某以腰椎病需要手术为由请病假2个月,公司同意了他的请假申请。然而,2个月病假结束后,2019年1月,刘某某再次以需要住院就诊为由要求续假1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告知刘某某可以事后补假,但他补假时仅提供了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对公司要求补充的挂号资料、治疗检验内容、交费单据等一直推诿不交。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参照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其中明确员工可享受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各种假期待遇,包括假期种类、假期时间、假期工资的规定,但员工应按照公司中关于假期制度的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根据申请人已签收的《员工手册》第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事先递交书面请假申请的;一年内旷工两次以上的……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刘某某在公司已有10多年工龄,此行为很可能是“泡病假”,或开假证明帮助其申请延长病假时间。考虑到刘某某纪律松弛,曾在上半年休年休假时擅自超期5天,后又在此次休完病假后未及时履行续假手续擅自延长1个月,且无法在后来补充相关请假资料作为证据,最后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同样的判决,刘某某未上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合理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作为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请病假需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间,员工可照常领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根据员工工龄和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可达24个月。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有序运行的保障,是全体员工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予以公示,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因健康原因需要请休病假,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履行有效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了申请病假的流程和应当提交的病假资料,如用人单位多次提醒催促,申请人均未能提交完善的请假资料,则用人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11/t20241101_939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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