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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小学生在校园玩耍摔倒磕伤牙齿,这损失到底谁来赔?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案情简介

  小豪(化名)和小杰(化名)是某小学的三年级同班同学。2021年9月一天的课间休息,小豪与小杰一同玩耍,因小豪持续抱着小杰不肯松手,导致小杰摔倒,磕伤两颗门牙。事发后,学校老师即刻带着小杰至校医处进行治疗,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家长。随后小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21冠折,司法鉴定意见为年满18周岁后进行义齿安装,每次治疗费用3500元,每10年更换一次。

  由于牙齿的伤情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小杰父母找到小豪父母、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杰父母遂将小豪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害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学校已对学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尤其是针对课间文明与安全进行了教育宣讲。在小杰受到损害后,学校已第一时间安排校医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尽到了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小杰家长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学校存在过错,故对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豪在玩耍中导致小杰受伤,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因事发时小豪刚满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小豪父母向小杰支付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长认为自己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孩子安全负责,但学校是否担责,还需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因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教育管理不完善等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是意外发生在课间等自由活动时间,突发性且持续时间短,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则不应不当扩张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负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义务,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不合理的拔高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提醒,维护校园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学校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如安排教师担任安全员、完善校园安全保护设施、进行警示性与趣味性兼具的安全宣教等,多管齐下避免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作为学生家长,要提前告知孩子在校园生活、日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降低发生意外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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