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法治观察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学术探索 > 辽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辽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规定》共35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网络图片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辽宁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障律师知情权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办案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代理律师。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者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和接待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组织调解、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规定》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2/2024-10/22/content_1275060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