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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统筹≠商业保险?注意了!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部分运输企业超出行业互助范围,借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之名行‘保险’之实,虚假宣传夸大赔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份司法建议复函,反馈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一种由相关企业对交通事故车辆提供互助补偿的产品,从机动车统筹单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其具有风险补偿功能,但并非保险业务,属于“类保险产品”。

  不久前,龙岗法院园山法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机动车安全统筹”纠纷逐渐增多,自其2022年8月集中管辖道交纠纷以来已受理20件,涉及金额215万余元。经分析,该类产品存在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无法理赔风险、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统筹公司低价竞争影响正规保险市场发展等诸多风险漏洞。

  为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龙岗法院向深圳金融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通过调研摸清状况,出台相关规定改变监管“真空”现状,加强系统整治和监管;开展系统宣传,重点向运营货车、搅拌车、垃圾清运车等车辆运营者普及知识,解开“‘机动车安全统筹’等同于保险”的普遍误解;同时,增强商业车险有效供给,促进商业车险“愿保尽保”,全方位治理涉“机动车安全统筹”的诸多问题,为车主权益筑牢防护线。

  深圳金融监管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行业调研,以日常信访举报投诉为切入点,系统摸排辖区内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市场的整体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强化市场监测和风险研判;指导行业向消费者发布风险提示,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全面介绍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经侦等多个部门联动打击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生态;丰富车险产品服务供给,持续推进车险综合改革,更好发挥保险行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落实“抓前端、治未病”,2023年以来,龙岗法院对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28份,涵盖基层治理、行业监管、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回函采纳率达100%。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7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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