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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老人将遗产留给再婚妻子,断联十几年的子女不愿意了……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网络图片

  多年前,乌鲁木齐市居民魏某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断绝来往。

  2021年魏某离世,其两个孩子得知父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继母。他们找到继母张某,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3月,张某将继子、继女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魏某所有财产及抚恤金、丧葬补助费18万余元归她个人所有。

  “我照顾魏某10余年,给他办了全部丧葬事宜,十几年来,他的两个孩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连葬礼都没出席。”庭审中,张某气愤地说。

  张某提供了两份魏某生前立下的遗嘱,均载明,魏某去世后,将其所有财产交由妻子张某全权处理,其他人无权过问。

  魏某的儿子赵某提出,两份遗嘱都是父亲离世前不久写的,且相隔不到一周,认为不符合常理,怀疑两份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另外,案涉房产是父亲婚前财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不是遗产,他和妹妹有权分割。

  对此,张某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产实际由她个人出资。

  法院审理认为两份遗嘱落款处均有魏某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要件。且两份遗嘱无相驳内容,因此无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应归张某一人所有。

  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时魏某存在丧失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等情况。赵某的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丧葬补助费用于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是对被继承人去世后丧葬事务支出的经济帮助,不属于遗产。魏某去世后,张某办理丧葬事宜花费8000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扣减已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张某和继子女均分。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政策发放给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相关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含有一定精神抚慰性质。此外,因抚恤金有别于死者遗产或死者亲属共有的一般财产,既不能按照遗产分割原则分配,也不能适用对一般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各亲属在死者离世前与死者的关系亲疏、相互照顾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分配。

  魏某与张某再婚后,主要由张某照顾。魏某患病时,张某全程陪护,其身后事也由她操办。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张某分得抚恤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由继子女均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7/2024-10/15/content_12749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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