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他故意诱导客户退货退款 40余万货款竟流入自己口袋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郑某原系赣州市南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郑某在担任该公司某部门负责人期间,私自与客户沟通,采取承诺货款打折、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客户在收到公司发送的订货后,在某平台点击申请退货退款。 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未收回货物的情况下同意退货退款,后引导客户将货款转入郑某的私人账户。郑某将私自收取的货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支出。经查,郑某引导客户在某平台退货退款95笔,造成公司损失共计413846元。案发后,郑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23000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担任赣州市南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某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413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剩余损失39084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妄想不劳而获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切莫以身试法 触碰法律“高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