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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我和我前夫离婚后,8岁的孩子判给我,但是我前夫以其再婚育有两个孩子及孩子不是由其直接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即使离婚,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您前夫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若您与前夫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邱玉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