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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走黄金312.4652克!江西一员工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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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电路公司,任表面处理工序化金值机员。2022年10月,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主动找到陈某,告知其可以吸取公司金液池的金粉赚钱。由该男子提供吸金包,陈某使用吸金包从公司车间的金液池吸附黄金粉,并承诺每包1万余元好处费,二人约定在某超市门口交易。

  2022年10月8日至21日,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5次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里吸附金粉,并将吸附好金粉的吸金包带回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进行藏匿。

  2022年10月2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共计查获其用于窃取金粉的吸金包55包。经鉴定,陈某用于吸附金液的3包黄色吸金包内含有黄金312.4652克,根据当时国内黄金行情,确定涉案价值122236.39元。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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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926/2024092660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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