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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龙:我与创新者同行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陈一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二级高级法官。1984年,从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他怀着对法官职业的憧憬,步入省高院的大门。从民事审判庭到知识产权庭,他始终站在审判一线,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公正的无限追求,主审一件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案要案。让我们跟随陈一龙的脚步,回顾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初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无到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不断健全和发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健全。

  起初,省高院受理的商标和专利案件由当时的经济庭审理,而著作权案件则归民庭审理。伴随着“入世”的进程,知识产权保护被摆到更为重要的位置,1994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广东、福建等地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

  我从1996年开始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刚开始接触的多为品牌饮料的包装侵权案件。其中,有一起“秦山仙草蜜”碰瓷“泰山仙草蜜”包装的案件让我印象深刻,这反映出当时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面对仿冒行为,我们及时采取证据保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1997年,知识产权审判庭从民事审判庭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审判单位,这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

  1999年,我主审了一起广受关注的福建土楼纪念章著作权纠纷二审案件,原告钟某以振成楼为主画面,以单独创作和部分委托创作的形式,完成了“中国永定土楼纪念章”图案和文字创作,取得该纪念章图案的著作权。在工厂生产后,他委托林某进行销售。之后,另一家公司找到林某,表示可以生产同款纪念章,林某就委托该公司生产纪念章。钟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林某侵犯了钟某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时,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还不清晰,由于林某是振成楼的所有权人之一,有不少人认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但法理并非如此。钟某以永定振成楼为素材,创作土楼纪念章,是对土楼的合理使用,且其作品以独特的视角表达了作者的思想内涵和审美观,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林某虽是土楼的所有权人之一,但不享有土楼纪念章图案的著作权。林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几乎相同的图案委托他人制作成镀金纪念章出售,侵犯了钟某的著作权。我们非常坚定地维持一审判决。

  虽然判决出来后,仍有很多声音不解,有着《楼是我的,我侵啥权》《土楼主人缘何败诉》等相关报道,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站出来发声、普法。通过社会讨论,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更加清晰,推动了旅游业、文创产业良性发展。

  坚守:与“举证难”长期博弈

  可以说,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始,我就始终在和“举证难”博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常常是稍纵即逝的。比如,假冒商标的产品在流入市场后才会被发现,但在生产阶段就已经侵权了,到底做了多少、卖了多少,很难精确。因此,权利人依赖于法院的证据保全。

  我清晰地记得,1998年,福州周边有许多轧钢厂仿冒三明钢铁厂的商标生产螺纹钢。这些仿冒的螺纹钢由于质量低劣,对国营三明钢铁厂的信誉度造成巨大影响。为此,三明钢铁厂申请提高诉讼审级,由省高院统一审理系列案件。

  刚开始采取证据保全时,生产现场还是很容易被找到的。厂商还在热火朝天地生产时,就让我们逮个正着。而后,一些小作坊就只敢在晚上偷偷生产,生产现场越来越难被找到。即使找到现场,也没有任何生产痕迹,我便从机器周边留下的边角料中固定证据。这些侵权人也很狡猾,后来我们再找到现场,连边角料也没了,最后只能从生产磨具的痕迹中找到一些线索。

  有一些厂商甚至叫嚣说:“我们不仿三明钢铁厂的,还能仿别家的,能耐我们何?”我坚定地跟他们说:“仿冒谁的都不对,我们一定会持续打击!”

  经过一系列的案件,这些小作坊越躲越远,由于难以实现常态化的生产,侵权现象明显减少,假冒行为得到有力遏制,为我省市场秩序建设和品牌强省战略作出一定的贡献。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我们深知只有突破“举证难”的瓶颈,才能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公证法》的出台,我们丰富取证手段,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及时保全证据。同时,随着信息化发展,能够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高科技手段对证据进行加密保存和取证。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唯一性,还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取证成本、缩短了取证周期。

  蜕变:在挑战中铸就专业辉煌

  2000年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判实践中,专利纠纷、商业秘密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方式上,从最初的分散审理到统一归口管理,从“二合一”审判机制的初探,到“三合一”审判体系的根深叶茂。这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更要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和综合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案件。

  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接触新事物总令我兴奋。知识产权法官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于是,我开始大量阅读,从国内外的经典案例中汲取智慧,从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中寻找灵感。

  同时,还要在审判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思考、解决。记得在宁德时代诉某电池加工厂的侵权案件中,我带领审判团队到外省取证时遇到重重阻碍:被拦在工厂外、负责人不愿露面、车辆被前后包围……耗了几个小时,我们也没能接触到生产区域。但我并不气馁,终于在不起眼的废旧仓库中找到了剩余废料,及时固定证据,成为作出判决的关键一环。面对挑战,我从未退缩,正是这些磨砺,让我更加坚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念与决心。

  回首法官生涯,我审理了福建省第一例司法确认驰名商标案,审理了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一批批重大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为打造知识产权“福建优选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多年,我始终相信,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源泉与灵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创新的土壤与空间。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较量,更是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维度因素的深刻洞察与综合考量。因此,我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守公正原则,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找最公正、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创新者撑起一片“保护伞”。

  如今,我已退休,但那段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奋斗的岁月,仍历历在目。我为自己能够在这个领域贡献一份力量而感到自豪。退休并不意味着停下脚步,在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我将继续以一名法律人的身份,用公正之光照亮前行的道路,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整理:郭佳文 王思琦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zhengfaxianfeng_0923/4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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