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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族”在旅游大巴上受伤,谁应为意外“买单”?房山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金九银十”旅游旺季已来临,老年群体纷纷加入旅游大军,“银发旅游”市场持续火热。与此同时,“银发族”的出游安全也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报团出游摔伤案,老人、旅行社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皆需为各自的失责“买单”。

  案情回顾

  王大爷与8名好友一起报名“京北远郊2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某旅游公司共同向王大爷出具《确认单》,说明:本次出游的组团社为旅行社,接待社为某旅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王大爷等人从小区至房山集散点的往返接送,某旅游公司负责从房山集散点至景区的往返接送。某旅游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旅游大巴负责具体接送工作。

  出游当天,王大爷坐上了大巴车。在前往景区途中,王大爷起身离开座位拿东西时,突遇车辆刹车后摔倒。王大爷随即被送往景区附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椎骨折。王大爷觉得身体问题不大,没有遵从卧床休息的医嘱,第二天继续随团出游。旅游结束后,王大爷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在康复期间,王大爷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旅行社、某旅游公司及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他们只负责游客在居住小区与房山集散点间的往返接送,王大爷在旅游合同中也手写了备注:已告知游客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游客已知晓。旅行社已充分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某旅游公司也不同意赔偿,并称,他们公司没有与王大爷和旅行社签订任何合同。王大爷在大巴上受伤,就应该由汽车公司担责。而且王大爷受伤后没有遵循医嘱,继续参加后续旅游活动,也应自担一定责任。对某旅游公司的说法,汽车租赁公司不同意,认为已依约向旅游公司提供了业务熟练的司机及符合行业要求的大巴车,也投保了相关保险。通向景区的道路曲折,紧急刹车是正常现象,乘客应坐好扶好。王大爷摔伤主要是自身所致,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过错。

  法院裁判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爷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旅行团为散客拼团,统一交给某旅游公司组织,但之后并未与某旅游公司重新达成协议。合同条款也没有说明旅行社享有的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给某旅游公司,所以,旅行社仍应对合同履行全过程承担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行社以摔伤的路段不属于实际提供接送的服务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旅行社和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途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行使途中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而且在就诊后未完全遵从医嘱,自身对损害负有一定责任。房山法院酌定王大爷自担40%的责任,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房山法院判决旅行社、某旅游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赔偿王大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房山法院法官提示

  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银发群体逐渐成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老年人出行需求旺盛,但安全、健康等问题仍是高龄出游的难题。“银发旅游”应遵从安全至上原则。旅游从业者要做足安全功课,从老年游客的实际需求出发,推出更多“适老化”的旅游线路和产品,配备完善的急救设备和人员,降低旅行中发生意外的风险。老年人也要从自身角度出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慎注意个人安全健康。一纸“免责声明”并不能真正免责,旅游从业者要在线路调整、旅游节奏、医疗救护等方面多下功夫,真正做到专业化、规划化,才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实现“银发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9/t20240920_1668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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