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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日益追求精神生活的丰盈,饲养宠物开始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与饲养动物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多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5月,小强(化名)途经美美(化名)家,遭其饲养的宠物狗袭击后被咬伤。小强法定监护人多次向美美主张赔偿,美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小强家人选择报警处理,但在赔偿数额上仍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顺昌县人民法院。
小强认为,他没有挑逗宠物狗的行为,宠物狗伤人系由于美美未将宠物狗系绳或佩带嘴套,理应由美美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美美认为,事发时她并未在家,一定是小强挑逗狗在先才被咬伤,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宠物狗采取的安全措施未到位,从而致使小强被咬伤,且美美不能证明小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事发时美美不在家,也应当对小强被咬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的劝导和沟通,美美最终同意支付所有费用且承担诉讼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理探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今,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农村,家家户户都养狗看家护院。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应担负起作为饲养人、管理人的职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伤害到他人,应该积极配合,避免事态升级。(陈颖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