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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陈桂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查获,陈桂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被告知人:陈桂梅,女,身份证号:12010619******4522,户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联兴里东胡同**号。
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4日16时06分许,陈桂梅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悬挂号牌为“冀AEM855”的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SJW26H38AS054558)沿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与南门外大街交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决定:罚款壹仟捌佰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公(交开)行罚决字[2024]1204002000024976。
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08月06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南马路大队(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899号,联系人:金警官、杨警官,联系方式:022-27053552、19822019482、1351624346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
2024年08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