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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预付费养老前 这些法律风险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列举了预付费养老模式相关案例,在案例当中提醒您谨防养老变“坑老”。

  交费后发现养老院没有履约能力能否退费?

  李女士与“夕阳红”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向李女士提供“贵宾卡”,该卡系李女士入住养老院的有效凭证,入住时间自李女士入住时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整月扣除。申购“贵宾卡”总费用64800元,该款仅含李女士在养老院的入住权,不包含李女士正式入住时需向养老院支付的其他款项,持卡入住时可享受9折优惠,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毁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不久,李女士在电视上看到新闻报道称,“夕阳红”养老院因经营亏损被场地出租方停水停电、离院的老人无法获得退费及食堂供应餐食改为外卖。此外,李女士还了解到因“夕阳红”养老院经营场地房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审批许可,法院认定“夕阳红”养老院就场地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李女士认为,其交预付款至今并未入住养老院,“夕阳红”养老院的实际状况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不符,现已不具备入住条件,更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并退还其预付费64800元及相应利息。

  “夕阳红”养老院称,其仍处于开业状态,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未入住,不存在李女士所说的不具备入住条件、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的情况。李女士解除合同属于毁约,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同意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45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使其对养老院的履约能力及能否实现双方合同目的产生合理怀疑,故其解约行为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养老院关于李女士提前解约应按照约定扣除30%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部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夕阳红”养老院退还李女士64800元。

  付款后养老机构跑路该怎么办?

  王先生通过宣传页了解到某养老机构正在开展预付费享优惠的活动,为了解情况,王先生到活动现场咨询。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向王先生展示了养老院的模型和部分宣传视频和照片,一再承诺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高质量养老服务,当前活动限时优惠一年4万元,需一次性预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先生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合同,并预付一年费用4万元。可是,还未等王先生入住,养老机构便人去楼空,先前联系的业务员也已辞职。王先生认为,因该养老机构下落不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退还预付费4万元。庭审中,养老机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与王先生订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现养老机构已人去楼空,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王先生提出的解除与养老机构所签订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故王先生要求养老机构退还所支付的预付费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法院最终缺席判决养老机构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解除,养老机构退还王先生预付款4万元。

  (文中人物、养老院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8/t20240814_1667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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