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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一直是深圳改革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打造一流法治城市”到“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新时代使命,法治为深圳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深圳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了《深圳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科学客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体系,进一步增强法治建设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体性,推动各部门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评价体系》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进而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尺可量”“有迹可循”,为深圳各行政机关采取更加科学的营商举措提供重要指引,扎实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评价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在各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产生的需求进行指标设计,如持续加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等领域制度建设;在作出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清单等制度落地落实;及时纠正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立案、越权办案、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案件等现象;健全完善关于市场经营活动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健全深港澳仲裁、调解交流合作机制,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驾护航……这些指标设计,不仅全面真实地体现了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也准确地反映了客观现状与市场期待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依据,为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在内容构成上,《评价体系》共设置了5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
在立法制规保障方面,以营商制度公开透明可预期,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作为一级指标,制度内容科学完备、制定过程公开民主、制度运行监督有力作为二级指标。《评价体系》明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立法供给,助力推进产业创新。制定营商环境相关制度时,依法依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为经营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监督途径不断扩大。
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以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作为一级指标,行政决策科学健全、政务服务高效便利、涉企监管规范有序作为二级指标。《评价体系》明确,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涉企咨询和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全面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在司法机制健全方面,以司法保护公正高效,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一级指标,司法审判公平正义、司法程序严格公正、司法活动监督有力作为二级指标。《评价体系》明确,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以及侵犯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犯罪、虚假诉讼、“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司法程序技术调查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市场主体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监督力度。
在社会治理协同方面,以法治社会稳步推进,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配套的高品质法律服务体系作为一级指标,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便捷高效、涉企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作为二级指标。《评价体系》明确,将普法宣传与营商环境建设紧密结合,提升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构建覆盖全市、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职能为主体,形成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有效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组织保障有力方面,以全面协同推进组织保障,凝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强大合力作为一级指标,组织建设坚强有力、法治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作为二级指标。《评价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最后一公里”职责和作用。强化立法、执法、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引进机制,培养实务型、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