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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记者从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八场)上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果,为海南进一步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事人可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介绍,《规定》全文共27条,在遵循仲裁基本制度的原则下,结合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着重在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进行了变通和创新。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扶持与促进措施,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在财政、税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建设、交流合作、业务引导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
在国内率先以立法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规定》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
在规范名册外仲裁员选择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在仲裁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
《规定》充分发挥省仲裁协会职能作用,赋予其协助选择临时仲裁员、制定临时仲裁示范规则等职能,确保《规定》的创新成果落地见效。
《规定》加大司法支持力度,明确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的审查和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调查取证给予支持等创新做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
《规定》在立法方面有什么特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云秀介绍,在立法方面,《规定》坚持仲裁基本制度,运用好自贸港立法权,推进仲裁领域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通行仲裁规则和实践,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严格风险防控。
省政府如何支持和保障我省仲裁事业发展?省政府副秘书长郑勇表示,省政府将聚焦打造高水平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将优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出入境便利、金融支持等各项仲裁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我省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鼓励省内的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司法机关、商事仲裁机构深化交流合作,持续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企业如何在海南开展临时仲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介绍,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的,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特别是在国际海事、工程建筑领域,选择临时仲裁可以明显降本增效;组成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体仲裁程序或者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会也会发布临时仲裁规则,供各方当事人适用;在临时仲裁进行过程中,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就选择仲裁员达成一致,或者仲裁程序的进行需要庭审场地设施、仲裁秘书等方面的协助,可以向仲裁协会或海南国际仲裁院提出。
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11731件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国际仲裁院是省委、省政府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而改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实现了决策机构、治理机制、仲裁规则、仲裁调解队伍、调解机制、执行机构“六个国际化”,机构改革和制度集成创新走在全国最前列,现有境内外仲裁员1367人,其中境外仲裁员占近1/3。改制以来,受理仲裁案件11731件,标的额289.2余亿元,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0件;受理商事调解案件220件,标的额16.55余亿元;受理涉外案件159件,标的额17.84亿元,当事人涉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如何进一步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长王雪林表示,将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发挥独特优势,促进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发挥引擎带动作用,高质量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司法部门如何打造友好型仲裁司法环境?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李静云介绍,《规定》突破性地规定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概念,这是为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标国际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因应《规定》带来的新变化,我省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质效,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致力于打造“仲裁友好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