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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海南一分公司负责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一起某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据悉,某投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该投资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因涉及此案被龙华区法院判刑。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尤某(已判刑)是这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他通过实际控制某投资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包装设计、发行。通过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网站宣传等方式,对外承诺8%至13%不等的年化收益,通过公司开设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等11个省市的多家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等。

  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某投资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在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业务推广等工作,负责分公司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并出售各类产品等进行吸收资金,海南分公司向客户推广出售的相关产品合同等由总公司负责提供,客户购买相应产品的资金再转入总公司提供的账户内。当资金链断裂后,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了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案发时已有160名投资人报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被告人陈某在该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共计28万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任某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人员确已收到平台的投资兑付金额,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

  探案说法:

  龙华区法院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它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必须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不要被高额回报的承诺所迷惑。

  同时,法律对于金融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惩处措施,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一旦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惩戒。

  广大市民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共同营造全民防非、主动防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1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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