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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私自将孩子转学,能否向另一方索要择校费?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离婚期间私自将孩子转学,能否向另一方索要择校费?

  □高乙玲 吴瑞鸿

  父母离婚纠纷期间,一方想给孩子办理转学,因转学产生的择校费用该由谁承担?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07年,陈某(女)和张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此后生下女儿小兰(化名)和儿子小东(化名)。后俩人感情破裂,产生离婚纠纷,子女暂随陈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学费。

  到了入学年纪,小兰和小东在漳州某学校就读。之后,陈某以方便照顾子女为由,安排孩子转至南安某学校读书,并告知张某要重新交纳3.2万元的学费。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在漳州某学校为两个孩子交纳了所有费用,且转学事宜双方并未进行协商,是陈某自作主张,自己不必再支付额外产生的转学费用。

  双方争执不下,孩子无学可读,陈某便将张某诉至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诉其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张某已为两个孩子交纳就读漳州学校的学费、伙食费、托管费等,已履行本案诉争的抚养义务;陈某虽主张孩子应就读于南安某学校,但至今未向南安某学校交纳相关费用,且陈某未有充分办理转学理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读漳州学校是否有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陈某诉请,并对二人因观念不统一致使孩子无法及时接受教育进行严肃批评。现俩孩子均已返回原校就读。

  法官提醒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教育制度。婚姻关系破裂,父母在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进行充分沟通,全面考虑各项费用的轻重缓急和子女需求。尤其在孩子教育方面,应努力达成一致、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合理统筹收支,尽己所能为子女教育、生活创造最佳条件。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8/4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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