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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小明购买了某滑冰机构的花样滑冰教学套餐,在监护人陪同下到该机构上滑冰课,课后自主练习时不慎摔倒,造成胫骨骨折,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滑冰机构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共计5万余元。
小明诉称,其购买某滑冰机构的花样滑冰教学套餐,在奶奶陪同下首次上课。教学结束后进入自主练习环节,其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多次摔倒造成胫骨骨折,故要求滑冰机构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滑冰机构辩称,小明系在下课后的自主滑行阶段不慎摔倒,无第三人碰撞;机构为小明佩戴了防护器具,课上讲解了防护知识,在冰场外亦配有安全巡视员进行巡视。机构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明系未成年人,滑冰机构作为冰场管理者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根据小明购买套餐的课程计划,每节课包含教学与自主练习各30分钟,即教学完成后的自主练习亦属于套餐的一部分,在练习期间,滑冰机构亦应履行看护管理职责。根据滑冰机构提交的《溜冰须知》,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得进入滑冰场,但其提交的须知并未经小明监护人签字。在教学完成后,滑冰机构未提示小明监护人入场陪同,亦未设置辅导员或冰面管理员进行辅导、巡护,任由小明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滑冰机构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滑冰本身系高风险性运动,法院最终判决滑冰机构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明摔倒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本案中,小明系未成年人,滑冰机构开办培训班,对其未成年学员等特殊主体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滑冰机构的《溜冰须知》明确提示,“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得进入滑冰场”,说明滑冰机构已认识并重视滑冰运动的风险性。滑冰课结束后,其未提示监护人入场陪同,也未设置辅导员承担其作为管理者的监护管理义务,任由小明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滑冰机构既未能证明已对小明监护人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作为冰场管理者,亦未证明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滑冰机构应当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