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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安接举报线索迅速行动 依法处罚两名违法出租人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公安分局”)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结合“夏夜宣防”统一行动部署,向辖区群众广泛征集涉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线索,依据有效线索及时、精准开展工作,查处多起涉出租房屋违规违法案件,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7月22日,大兴公安分局瀛海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辖区一出租房屋居住多人,可能涉嫌群租。民警根据线索调查发现,孙某承租住房供员工居住,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大兴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出租人做出罚款处罚,并给予举报线索群众现金奖励。

  7月17日,大兴公安分局西红门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西红门镇某商圈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孟某在该商圈内承租多间房屋后,以民宿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揽客招租,并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违法行为。大兴公安分局依法对孟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现金奖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06_1666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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