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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明晰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主体,进一步提高办理省城际铁路相关案件质效,保障省城际铁路路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际铁路治安管理实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24年1月26日
关于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
为理顺我省公安机关承接治安管理工作的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已承接治安管理工作的省城际铁路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在已承接治安管理工作的省城际铁路列车上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被害人到达站所在地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条 下列刑事、行政案件,由承接该铁路范围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在省城际铁路车站、列车检修维护场所、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针对省城际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网络等铁路设备、设施的违法犯罪;
(三)省城际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违法犯罪。
第四条地方公安机关办理省城际铁路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 省城际铁路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条 省城际铁路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八条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