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法治观察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驾乘“双无”车出事故,责任咋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划分→

驾乘“双无”车出事故,责任咋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划分→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深夜时分,3个小伙伴结伴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街头兜风,不料因操作不当,导致一人受伤。三方家长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日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伤者自行承担15%的责任,另外两方分别承担60%、25%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22日晚,15岁的小陈偷偷骑走家里的无证摩托车,后交于14岁的小翁驾驶。当天23时许,小翁搭载小陈及15岁的小黄自东往西方向沿国道G228线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乘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小黄跌落到路面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翁无证、无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均未佩戴头盔,车辆夜间上路行驶无降低行驶速度,无充分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无标明位置和及时报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小翁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小黄二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黄被送往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3.8万多元。经鉴定小黄因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损害后果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小翁是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不能构成好意同乘,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次,小陈的监护人作为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其车辆,将车辆钥匙随意放置,导致该车被小陈骑走,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小陈又将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翁驾驶,亦存在过错,故小陈监护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后,受害人小黄明知在超载的情况下仍乘坐无牌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乘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黄因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74465.33元,判决小翁监护人应赔偿104679.2元,小陈监护人应赔偿43616.33元。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属于违法驾驶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减轻“好意人”小翁的赔偿责任。明知对方未成年且无合法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出借,导致事故发生,出借方小陈属于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知无牌摩托车超载仍然乘坐且不佩戴安全头盔,搭乘人小黄对自己的受伤亦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未成年人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监管教育职责,督促未成年子女切勿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家长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子女使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若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一般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5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