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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把女孩照片发上网 赔礼道歉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提起肖像权被侵犯,许多人会觉得离自己很遥远,潜意识里觉得那是名人的事。其实不然,它可能就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近日,厦门市翔安区男人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2022年9月底,在大林(化名)的邀请下,17岁的美美(化名)到大林的工作室拍摄照片、视频。拍摄后,大林向美美支付了500元,美美要求大林不能将她的面部照片、视频公开使用。

  2023年2月,美美发现她在大林处拍摄的面部相关的照片、视频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其中某平台上的两个账号均由大林控制使用,且大林发布的照片、视频均被转发。在美美的要求下,大林删除了相关的照片和视频,但美美认为大林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大林赔偿损失5万元未果,遂诉至翔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大林支付500元给美美,美美虽然同意拍摄照片、视频,但美美并未同意将其面部照片、视频公开使用。大林将含有美美面部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美美要求大林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精神损失,考虑到美美在拍摄视频及大林发布相关视频时,美美为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应当得到严格保护,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大林赔偿美美精神损失费8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大林向美美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美美支付赔偿款8000元。一审判决后,美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容侵犯。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发布视频及照片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不当使用肖像权而引发侵权问题。如果你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侵权页面的截图、相关的聊天记录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翔法宣)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7/45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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