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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装空调未兑现,租客要求退还押金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约定装空调未兑现,租客要求退还押金

  法院:租赁物有重大瑕疵应提前告知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租房过程中,房东口头答应租客的承诺若不兑现,是否构成违约?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空调引发的租赁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陈女士通过网络看到王先生发布的租房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在实地看房中,陈女士对王先生的房屋表示满意,在微信上和王先生商议价格,双方确定房租每月1400元、物业费100元。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陈女士提出希望能配齐书桌和衣柜,王先生表示没问题。当天,陈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了1400元押金,并商量好过几天签合同,王先生表示同意。

  几天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押一付三,租期1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晚,陈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4500元,并提出房间没有空调,需要配备一个。王先生表示入住后可以配齐。

  然而, 无论是书桌、衣柜还是空调,王先生都没有兑现。为此,陈女士与王先生发生争执,双方报警处理。民警出警后协调双方纠纷,王先生同意将4500元退还给陈女士,但1400元押金坚决不肯退还。陈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是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陈女士支付的1400元押金是否应予退还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租赁合同》签订当天,在陈女士要求王先生安装空调的情况下,王先生称“入住后可以配齐”,系双方对合同未约定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对此已达成一致意见。但陈女士搬家当天,王先生不仅未兑现双方约定好的配齐书桌和衣柜,还提出加装空调要调高租赁价格,或不加装可以变更合同期限等,明显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王先生向陈女士返还押金1400元,并支付搬家费280元。

  法官说法

  故意隐瞒租赁物的重大使用瑕疵,行为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对安装空调进行约定,在明知租赁期限一年的情况下,以当地天气状况,房间内没有空调应为租赁物的重大瑕疵状况,王先生在庭审中确认签合同前从未提示或告知过陈女士房间没有空调,显然存在隐瞒的情况。王先生因故意隐瞒租赁物的重大使用瑕疵,其行为构成违约。

  在日常实务中,租赁物是否构成使用瑕疵,应以实际情况结合常情常理进行判断,对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不明确的,应结合行业交易习惯进行认定。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9/45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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