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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承揽合同引纠纷,以调止争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房屋装修作业中,有订单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永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原告汪某将房屋装修中的楼梯建造、玻璃扶手及部分石材安装工程交由被告某石材商行完成。汪某与某石材商行员工朱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了承揽内容,双方约定承揽合同总价格为32500元,朱某向汪某发送了《商品订货单》,订货单载明所需材料、型号规格、定金、分期付款等内容。此后,某石材商行依约完成楼梯建造及部分石材安装工程,汪某陆续支付了30500元,尾款2000元尚未支付。然而自2023年3月起,某石材商行以各种理由拖延楼梯玻璃扶手的安装工期,后汪某发现某石材商行在建造楼梯时未预埋钢槽,导致无法继续安装玻璃扶手。

  在双方沟通协商后,某石材商行承诺将拆除楼梯重新施工,但由于缺乏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和约束,某石材商行迟迟未履行承诺内容。2024年5月10日,原告汪某将被告某石材商行、某运营公司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解除与某石材商行的《商品订货单》,无需再支付尾款2000元,并要求某石材商行返还货款11000元、支付赔偿款5000元,某运营公司作为某石材商行经营场所的运营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过程: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经过仔细分析研判,认为本案承揽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商品订货单》也未载明具体承揽部分的相应价格,仅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诉争金额还有待确定。为达到息诉止争的社会效果,推动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由于原告对被告长时间拖延工期颇为不满,且双方对案涉金额有较大争议,前期调解工作并不顺利。为打破调解僵局,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希望在面对面沟通过程中寻找到突破口。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摆事实、讲道理,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从情理法的角度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原告汪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某运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与被告某石材商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石材商行限期一次性返还汪某款项9000元。至此,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有多种形式,包含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实践中,交易双方有订单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并不影响交易的法律效力,但在产生纠纷、举证维权时造成了一定障碍。交易双方应尽量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无书面合同,也应当及时协商补签,未补签则要注意在交易过程中及时留痕,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减少诉讼成本。

  普法时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书面承揽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要素:定作项目,原材料和数据的提供,承揽方式,定作物的品质,交付和验收方式,辅助工作的转包约定和违约责任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美榕)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2/45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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