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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起诉,竟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手持借条起诉,竟被法院驳回

  法院:伪造借条捏造债务,不予支持

  □陈静 陈琦 戴慧敏 柯蕾

  并不相熟的俩人,竟会有债务纠纷。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仍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不久前,辖区群众许某到秀屿法院起诉,称欧某8年前曾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其借款8万元,欧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

  在庭审上,欧某辩称:“我与许某并不相熟,不可能有借贷,更不用说是无息的。我没有出具过借条,而且涉案借条的主文和签字间隔太远,根本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写的。许某所提供的证据中,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之前和其岳父一起做其他生意时留下的,被他拿走了。”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涉案借款存在诸多疑点,许某自述借款时,欧某家庭较困难,但俩人并不相熟,借出较大金额的8万元无息借款,不符合常理;其次,借条部分书写诡异,字数不多,却存在3个人的笔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再者,借款已8年多,许某从未向欧某催讨过,不符合一个债权人的正常心态。

  答辩时,许某对疑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法院审理

  涉案借款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主张涉案借款并提供借条,但借条对应的资金无任何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流水信息,且借条书写格式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主文和借款人签字也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书写,8年多都没有催讨,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许某对欧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该法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等事实,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此外,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立债权,应该谨慎为之。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08/44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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