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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但已同居,解除婚约时彩礼如何还?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案情回顾

  2023年年初,小俊(化名)与小雯(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4月9日订婚,并按照习俗举办订婚宴。订婚当日,小俊家向小雯家给付彩礼18.8万元、见面礼1万元、钻戒一枚、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之后,小雯家向小俊家返还2.8万元。订婚前,小雯为小俊及自己购买服饰、手表、鞋子等,并为参加订婚宴的亲戚安排交通和住宿。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4个月,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相处,遂协商一致解除婚约。俩人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育子女。解除婚约后,因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小俊诉至法院,要求小雯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9.8万元、钻戒一枚、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民俗中的彩礼系结婚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对方给付的财物。此案中,小俊以结婚为目的,向小雯给付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小雯及其父母共同接收彩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综合考虑两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法院认为,小俊亲属赠与小雯的见面礼1万元系按习俗礼节性的给付,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则属于礼节性交往开支,均不属于彩礼范畴,小俊给付小雯的彩礼为现金18.8万元及钻戒一枚。在庭审中,小雯当庭返还钻戒。根据彩礼及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扣除小雯已经返还的2.8万元及其为订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判决小雯父母与小雯返还小俊彩礼12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问题1:婚约或者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应当如何返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基础上新增两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除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也成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此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小俊与小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而小雯在收到彩礼后按照习俗返还部分彩礼,为订婚也支出合理性费用,应当酌情考虑扣减返还彩礼金额。

  问题2:双方父母能否作为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到传统习俗,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此案中,小雯的父母参与小雯订婚全过程且共同接收彩礼,故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典》对彩礼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陪嫁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妊娠等因素后,由法院酌情认定返还的数额。彩礼虽然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但婚姻大事,不能简单地用彩礼来衡量,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31/43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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