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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陈太杭”问: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被举报人澄清正名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澄清正名工作可由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承办部门建议。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经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议。二是被举报人申请。被举报人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的,根据属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提出澄清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失实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澄清诉求等。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核查认定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可以澄清的,应当依承办部门提出的澄清建议,或依被举报人提出的澄清申请,启动澄清程序。
根据该《实施意见》,承办部门在提出澄清建议时,应结合被举报人的履历、职务影响、工作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廉政档案、所在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等情况,并充分征求拟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进行必要性研判。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澄清工作涉及的检举控告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的,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澄清对象还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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