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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发布视频辱骂他人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人都要为自己言行负责。日前,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人王某因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2年9月,王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某小区内的某超市门口场地摆摊从事经营活动。应小区物业公司、某超市及村委会要求,王某将摊点搬离。2023年3月,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通道处增设道闸及保安室,王某拍摄视频进行举报。

  同年4月至8月,王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条涉及物业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视频,并在部分视频中配有“老林啊,你天天打着村委代表的旗号到处骗吃骗喝,拿着鸡毛当令箭,真是不该啊!”“人前一套背后一套,这种毒瘤留在xx赚xx人民的钱......”等侮辱性文字内容。

  林某看到上述视频后,诉至霞浦法院,要求王某删除相关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另查明,林某向抖音平台投诉后,部分相关视频在发布2至3小时后被下架。截止第二次庭审结束时,相关账户中已不存在涉及林某个人形象的视频。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抖音平台上针对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增设道闸及保安室进行披露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具有公益性,法院对王某在网络上行使公民舆论监督权予以正面评价。但公民不得滥用舆论监督权,案涉多条视频中存在侮辱、贬损林某人格的信息,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现相关视频已经下架,但已经给林某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林某的社会评价。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抖音平台以公开方式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林某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并赔偿林某公证费3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舆论监督权,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具有公益性,应当予以鼓励,但公民不得滥用舆论监督权,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清朗网络空间的维护需要每个公民知法、守法、用法。(霞浦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25/42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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