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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债”怎分辨?闽侯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情侣间难免会产生一些金钱往来,其中不乏借贷,但往往碍于“谈钱伤感情”而约定得比较随意。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情侣分手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

  小丽(化名)、小伟(化名)于2020年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至2022年双方恋爱期间,小伟一直没有固定收入,小丽前后4次通过支付宝向小伟转账共计1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小丽多次向小伟及其家人催讨。虽然小伟确认有收到上述转账,但是其认为这些钱款是小丽的无偿赠与或用于恋爱期间共同开销等,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催讨无果,小丽将小伟告上了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小伟转账了4笔款项共计1万余元,小伟对上述转账均予以确认,小丽对其与小伟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小丽提供的其与小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丽在向小伟催讨案涉款项时,小伟并未否认,而是一再表示会还款,故对小丽主张其与小伟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小伟主张4笔款项分别系小丽对其的赠与,二人一起工作时小丽帮其代转的工资以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主张,故对小伟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小伟应当将案涉款项1万余元偿还给小丽。判决后,小伟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大多数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缺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当一方主张向对方转账的行为系借贷时,另一方常常以该款项为赠与或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等为由进行抗辩。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双方情感表达等行为习惯、转账金额、是否有相关凭证以及分手后收款方对款项性质的追认和偿还承诺等进行综合考量。(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29/42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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