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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弟弟借了钱后,在借条上签的却是哥哥的名字,自己则变成了担保人。出借方将两个人一起告上法庭,债务比例如何划分?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件。
两年前,家住同安的陈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家住漳州的杨某结识,陈某知道杨某有一个双胞胎哥哥。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杨某向陈某借款1万元。出于信任,陈某答应借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借款期内按照3%的月利率结算利息。然而到期后,杨某却迟迟没有还钱。为此,陈某只能将杨某诉至法院,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杨某的双胞胎哥哥。
庭审中,陈某说,因杨某在外地做生意,借条是杨某签好后邮寄过来的。当他看到借条上借款人签名与实际借款人不符时,也曾心生疑惑:与自己面谈借款的究竟是哥哥还是弟弟?但当时他没有追究。因到期未收到还款,他不清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只能将杨某兄弟俩都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中,杨某坦言是自己借的钱,哥哥并不知情。又因自己如今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欠款,面对陈某的催讨,故选择逃避。经法庭调查查明,杨某在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没有签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上了哥哥的名字,自己的名字则出现在担保人一行。对此,杨某的哥哥表示,自己对借款一事确不知情,但经过与弟弟沟通后,自己愿意和弟弟一起承担这笔债务。对于杨某哥哥的债务加入,债权人陈某当庭也表示同意。
庭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法官对杨某签订合同时不诚信行为进行训诫——此行为如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希望杨某引以为戒。杨某当庭认错,表示今后会秉承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法官向杨某哥哥及陈某再次释明“债务加入”相关规定,双方均表示认可。最终,原告和两被告达成和解,杨某兄弟俩承诺明年1月前会共同还清欠款1万元。
法官说法:第三人加入债务 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作出明文规定,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原生债务应具有合法性、可转移性,第三人加入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同时债务人人数增加,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加,基于连带债务的特点,债权人可以选择偿债主体,第三人清偿后,除非与原债务人有追偿权的约定,否则不具有追偿权。
本案中,弟弟为实际借款人,而哥哥未借款,也未签字,但哥哥对共同借款的事实进行了追认,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因此可以确认两被告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同安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