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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9月,沈某因给妻子倪某买车,找闵某借款10万元。2017年9月,沈某和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打起离婚官司,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沈某一人负责偿还,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还清。如今还款期早过了,可沈某并未按约还款。闵某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想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这是否可行?
【答】闵某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闵某申请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并不包括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案外人。沈某和倪某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鉴于沈某未按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还款,闵某只能另行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沈某和倪某关于欠款10万元由沈某清偿的约定,只在沈某和倪某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闵某无约束力,闵某可另案起诉,向沈某和倪某或者任意一方主张债权。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