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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误开车门撞死骑车人案件,法院判决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5%责任。
3月15日,文某驾驶车辆靠边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文某甲(文某之子,7岁)打开车门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彭某相撞,彭某在摔倒过程中头部又与相对方向正常驶来的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随后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就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彭某家属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405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参照江西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可认定,原告方的各项合理损失经计算共计271116元。本案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161116元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由文某承担35%即56390.6元、文某甲承担35%即56390.6元、死者彭某自付30%即48334.8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文某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而对于文某之子文某甲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文某甲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