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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病情逐年恶化,状告企业要求追加赔偿,却又在诉讼期间遇到公司注销,工伤赔偿由谁来“买单”?
屈某在一家深圳能源公司任职,该公司是香港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一家独资子公司。2010年4月,屈某在工作时吸入三氯乙烯,后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事发后,屈某所在的深圳能源公司帮其申请了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保部门根据屈某的参保情况,向其支付了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
后来,屈某伤情不幸恶化,于2013年底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屈某便要求公司增加赔偿,除了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近70万元。
诉讼期间,深圳能源公司启动了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不存在”了,屈某与公司间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继续?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负责?
该案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虽然这家深圳能源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但作为其唯一股东的香港某公司,在资产清算中承继了219万元资产,因此应当承担深圳能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但香港公司只需在其承继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需要额外拿出自身财产来支付。
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案件焦点落在了屈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标准上。按规定,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是劳动者个人工资的六成。而对于屈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五到六级,可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也就是说,条例规定伤残津贴按月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然而,本案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原来的用人单位被注销。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法官认为,判决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由此,深圳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涉及的香港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屈某至退休之日止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16万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至于屈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屈某要求香港某公司支付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大湾区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