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邱远镇 刘小珍)步入婚姻本是正常之举,却成了村里人口中“泼出去的水”,夫家人眼中的“外姓人”,陷入真金白银“两头空”的窘境,“外嫁女”的财产权益到底能否得到保障?近日,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切实保障了“外嫁女”林某的合法权益。
林某出生于建宁县溪口镇某村某组,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2001年12月12日,林某因感情破裂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其户籍仍保留在该村民小组。2019年4月,该村民小组的水田及道路被征收,经村民会议讨论,该小组每人获得6208.4元征地补偿款,但因林某系“外嫁女”,并未在分配人员名单中。
林某认为,自己虽有婚姻经历,但户籍自始至终保留在某村民小组,且至今为止均有分配土地,应当享有此次征用集体土地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溪口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对其未获得征地补偿款有责任,遂诉至建宁法院要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6208.4元。
建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婚后户籍未迁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虽然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对林某不予分配,但该决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6208.4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征地拆迁补偿事关民生民利,土地补偿款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产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所以,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平等享有分配权,不能因“外嫁女”而区别对待,成员资格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基础。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上一篇:支持起诉助讨薪 检察温情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