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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保姆照顾老人多年,在雇主过世后拒不搬离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雇主离世,居家保姆拒不搬离怎么办?在与前妻离婚后,老王继续聘用居家保姆李阿姨,照顾他的日常起居,直至去世。老王去世后,李阿姨协助老王之子小王,为老王办理了丧事,随后赖在老王生前居住之所,不愿离开。李阿姨认为,自己照顾了老王的生养死葬。小王理应按照老王生前所托,为其安置养老。小王则认为,李阿姨照顾老王,本就是作为居家保姆的分内之事,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庭。

  婚变

  老王与周女士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王。为照顾小王,夫妻两人经人介绍,聘请了保姆李阿姨提供家政服务,并照顾幼年的小王。小王十岁时,老王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离开上海前往美国生活。随后,小王亦前往美国,与母亲周女士共同生活至今。李阿姨则随同老王居住,仍然从事保姆工作。

  老王和周女士离婚十年后,老王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屋,老王和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数年后,老王无力归还房贷,遂与周女士协商后,将预售合同上购买人更改为周女士和小王,后续房贷由周女士偿还。

  老王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确认购房人无条件变更为前妻周女士和儿子小王,并代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随后,房屋产权登记至周女士和小王名下。

  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老王与李阿姨使用。周女士和小王成为产权人后,亦委托老王全权管理房屋,并同意在居住期间内为李阿姨及其女儿李小某办理居住证。

  离世

  2021 年 6 月,老王过世。李阿姨协助小王办理了老王的丧事。2021 年 8月,小王向李阿姨发送微信,要求交还房屋钥匙。李阿姨向小王提出,她照顾老王终老,有恩于小王;老王曾要求小王给李阿姨安置养老费,小王作为儿子,应当遵从老王的意见,但小王未履行安置义务,故李阿姨拒绝搬离。

  小王多次与李阿姨及其女儿女婿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而引发诉讼。周女士、小王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李阿姨搬离房屋,并支付 2021年 9 月底之后的房屋使用费。李阿姨认为,其作为居家保姆,对老王尽到了充分的照顾义务,甚至办理了老王的身后事宜,房屋原本为老王所有,老王曾要求小王照顾李阿姨之后的居住问题,故小王应当对李阿姨进行安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在老王过世后,已不再享有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权利,应当搬离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费。考虑到李阿姨在老王在世时尽心照顾,且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给予一定的搬离宽限期。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释法

  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能。本案的房屋虽然最初系由老王购买,但老王同意将房屋购买人变更为周女士、小王,并代为办理了变更购买人的手续,随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女士、小王名下。在周女士、小王成为产权人后,对老王、李阿姨居住使用房屋持同意态度,李阿姨有权居住在房屋内。老王过世后,李阿姨并未就后续居住问题与产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产权人已明确要求李阿姨交还房屋钥匙,故李阿姨已丧失继续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李阿姨认为,她倾力照顾老王至过世,甚至参与操办了老王的身后事,小王作为老王之子,应当遵从孝道,按照老王要求向李阿姨支付安置费用。李阿姨作为居家保姆,照顾老王系应有职责,并无法定依据认为李阿姨可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老王是否曾向小王提出类似要求已不可考证,即使属实,亦不能因孝义直接推定小王负有向李阿姨支付安置费用的义务。李阿姨因此作为理由,拒绝搬离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敬业和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行为准则提出的倡导,李阿姨全力照顾老王,使老王可以安享晚年,是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但公正和法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应知法守法,恪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老王过世后,李阿姨明知房屋并非老王所有,仍然以“恩人”自居,拒绝搬离,只谈道义不讲法治,行为失之偏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9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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