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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涓 林怡佳)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人在案件的再审审查和审理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福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有效捍卫了司法的威严。
证人作为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的中介,在再审审查时陈述案涉房屋的过户系作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抵押担保,在福清法院再审时陈述其再审审查的证词不属实。鉴于证人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制裁,故决定对证人罚款五万元。该证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福州中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驳回该证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实事求是、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有虚假陈述或者虚假举证等不诚信诉讼情形扰乱法庭秩序,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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