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王珍莲 刘珍
小小一张借条上,除了借款人、担保人,还出现“神秘”第三人签名,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这“神秘人”需要担责吗?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11日,兰某洪向潘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由兰某招担保,并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期限届满,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约定借款延期一年,兰某洪在原借据上备注签字确认。此次延期,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且担保人未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
期限再次届满,潘某丈夫于2015年2月18日到兰某洪家要求还款,但对方不在家中,由兰某洪儿子在原借据签署日期下方空白处签字确认。同日,兰某洪与潘某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并再次约定借款继续延期一年,仍在原借据上备注签字确认。在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兰某洪曾4次支付利息,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因未按期偿还借款,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借款人兰某洪、担保人兰某招、在借条上签名的兰某洪儿子3人起诉至武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兰某洪的签名前有“借款人”字样,兰某招的签名前有“担保人”字样,而兰某洪儿子是在借款人、担保人签署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未表明身份是“借款人”或“保证人”,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是共同借款人,无法认定是债的加入,应认定为见证人。见证人对该案借款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另查明,该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次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借款延期一年的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兰某洪儿子共同偿还债务,兰某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兰某洪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参与。保证人、见证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出借人若想通过第三人作担保或者共同借款人的方式降低出借行为的风险,一定要在第三人签署债权凭证时要求其将保证人或者借款人的身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表示,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歧义,给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困境。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