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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杨浦警方成功抓获境外电诈窝点“回流”人员100余名。11月8日,杨浦区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首个判决,5名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先后赴东南亚某国,加入一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内设总监、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统一培训话术、安排食宿并配备电脑及手机,由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中国境内被害人,虚构人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向该公司控制的虚假赌博网站充值等,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经查,叶某、陈某均系在“蛇头”安排下与另外两人结伙从边境偷渡出境。
2022年8月9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偷越国境及在境外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今年7月13日,被告人苏某、叶某、李某、陈某被民警抓获。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陈某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苏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越国境的罪行,就偷越国境罪以自首论,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