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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杀、收购、私宰、销售毒狗肉“一条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据悉,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阮某等系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药、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以均价每公斤32-3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詹某某,在仓库内查获已宰杀的狗肉33只(291.5公斤)以及白色块状物1包。之后,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均属有毒有害成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56845.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该案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以及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姚丹)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01/36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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