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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被闽侯法院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罔顾事实作虚假陈述

  一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被闽侯法院罚款3万元

  若有人存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近日,闽侯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大金建材公司(化名)、大都贸易公司(化名)拖欠大兴建材公司(化名)货款,老夏(化名)向大兴建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催讨无果,大兴建材公司于6月诉至法院,要求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老夏偿还欠款70余万元,小薛(化名)和小夏(化名)作为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的独资股东,分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第一次庭审中,针对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老夏当庭否认其与大都贸易公司独资股东小夏系亲属关系,并表示二人只是同属一个村组,亦否认其与大金建材公司原股东老陈(化名)认识。在法官多次提醒释明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老夏仍坚称其陈述内容为事实。为查清案件事实,大兴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案件延期开庭。后公安、民政部门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老夏与小夏系父子关系、老夏与老陈于2018年登记结婚。在第二次庭审时,老夏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夏在庭审中罔顾客观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对老夏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意图逃避责任或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单方故意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031/36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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