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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019年年底,小刚(化名)父母离婚。因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探望权的约定不明确,父亲经常长时间见不到小刚。于是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每星期一次单独带孩子出去游玩和独处的探望权。
小刚母亲表示,因男方再婚生子,对父亲的探望有抵触情绪。在女方提供的视频中,小刚说:“妈妈,你能不能别逼我了……我真的不想见他,妈妈,你让他进来,我也给门锁上,而且,我还躲起来,我不想见到他,我不让他进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婚生子虽然对于父亲行使探望权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但这与其年龄和心智成熟程度相关,女方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男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相反,只有通过充分的接触,才有机会除去亲人之间的隔阂,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但鉴于孩子目前的抵触心理,男方应给予一定的理解,探望权的行使宜循序渐进。
最终,法院酌定男方半年内一个月探望孩子一次;半年后一个月探望孩子两次,女方对男方行使探望权承担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中止需要有法定事由
法库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冯羽:探望权的中止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非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中止探望。否则,即使孩子对非抚养方有抵触情绪,也不能中止非抚养方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中止探望。民法典并未对什么才是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总结认为,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中止探望:(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3)拒付子女抚养教育费;(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5)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